行政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名称:审查批准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许可序号:房水-5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许可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内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提出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书(经水务站初审);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5、其它有关文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3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 源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涉及省市边界或属市水务局、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重大水事,报市水务局或海委。
商相关科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主管副局长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杨建忠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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