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防洪工程设施设计方案核准
许可序号:房水-3
许可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许可范围:房山行政区域的水库、河道、湖泊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提出防洪工程设施设计方案的申请书(经水务站初审);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经过专家评审的有资质设计部门做出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其它有关文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3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 源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4、申办材料要顺序装订成册。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水库、河道、湖泊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涉及省市边界或属市水务局、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重大水事,报市水务局或海委。
商有关科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主管副局长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杨建忠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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