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许可序号:房水-2
   许可依据: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6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许可范围:良乡卫星城、燕房卫星城和琉璃河镇、窦店镇、韩村河镇、长沟镇、青龙湖镇、长阳镇、阎村镇、周口店镇行政区域内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提供申报单位的排水资料和图纸(1:500),包括排水设施现状图、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等资料。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单位的排水户,应提供检测污水排放口水量、pH、CODcr(或TOC)的在线装置资料及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4)规划部门有关意见书。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先到房山区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排水资料和图纸(1:500),包括地下管线布置图、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等资料;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单位的排水户,应提供检测污水排放口水量、pH、CODcr(或TOC)的在线装置资料及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4)规划部门有关意见书。
   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3.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需到房山区水务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申报,并填写《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申请表》,并提供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1:2000)。

   受理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六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3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王亚林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   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6.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应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1条规定的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水务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查阅各项资料
   2.按照办理标准进行核查
   根据申办材料、现场勘察情况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按照办理标准,提出办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责任人:杨建忠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颁发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与告知
   责任人:刘昱坤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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